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
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,厉行勤俭节约,反对铺张浪费,根据《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》(豫办[2014]36号)等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的公务接待行为。
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,指有关单位人员到学校视察工作、考察调研、洽谈公务、检查指导的公务接待活动。其中也包括应邀来校讲学、作学术报告、参加课题鉴定会或项目评审等人员的接待, 以及学校重要的活动接待或经学校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活动和人员。
第二条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、务实节俭、严格标准、简化礼仪、高效透明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。
第三条严格公务接待程序,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。
(一)学校党群、行政部门、教学部门的公务接待,由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。
(二)公务接待部门,须持有关部门公务活动文件、通知或接待对象单位正式来函等,提前填写《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》(以下简称“审批表”)一式两份,报党政办公室审批,一份留党政办公室存档,一份交后勤保障处;党政办公室对“审批表”审核批准后,开具《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用餐单》(以下简称“用餐单”),接待单位持“用餐单”到后勤保障处安排用餐。
(三)涉外公务接待,由外宾邀请单位和科研外事处共同接待。
第四条 根据接待对象和来访目的的不同,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接待:
(一)上级机关、省内外单位领导和学校邀请的接待对象来校视察、调研、访问、交流,视其来校目的,由校领导出面接待。
(二)各部门邀请的接待对象来校调研、访问和学术交流等活动,由相应部门出面接待;需要学校领导出面接待的,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。
(三)其他因公来校,按来访目的由相应部门出面接待。如确需学校有关领导会见的,由党政办公室进行协调安排,但校领导原则上不陪同,不陪餐。
(四)各类校级层面的重要会议、签约等仪式活动或校领导批示由党政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,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。
第五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、车站、高速路口组织迎送仪式,不得跨地区迎送,不得铺设迎宾地毯,不得层层多人陪同。
第六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、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。
(一)来宾确因特殊情况,需要由学校承担住宿费用的,应当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。
(二)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,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。
第七条接待用餐按照规定的标准方式进行。
(一)接待用餐确因工作需要,可安排一次工作餐,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。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,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;超过10人的,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。同城单位不提供用餐。
(二)接待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,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、高消费餐饮场所。
(三)工作餐主要提供家常菜。不得提供鱼翅、燕窝等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;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;工作日中午安排的工作餐,不提供白酒。
(四)工作餐标准按照河南省郑州市会议用餐标准执行。
第八条接待出行应根据公务出行人员情况,合理使用车型,尽量安排集中乘车,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及人员。
第九条校内各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,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活动。
第十条接待费报销根据财务处规定严格执行。
第十一条校内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,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、会议、培训等费用;禁止以举办会议、培训为名列支、转移、隐匿接待费开支;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。
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党政办公室会同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